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减免?停车费怎么收?垃圾清运费谁来交?最新修订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出台并于今年实施,业主关心的焦点问题有了答案。
空置房物业服务费该不该给予折扣优惠,一直是争议焦点。新《管理办法》突出“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的定位,采纳了相关部门以及大多数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意见,取消了空置房收费减免的相关规定。明确规定,业主应当从房屋买卖合同(符合竣工交付条件)、入住通知书约定的房屋交付日期开始,按月交纳物业公共服务费用。
《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由江苏省发改委与省住建厅共同修订。新《管理办法》提出,物业服务收费包括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和其他服务费,并分别明确了三个收费的内涵。
据介绍,新办法的修订是为了回应广大业主迫切的现实需要,也是推进放管服改革的客观需要。今年初江苏修订出台了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进一步放开相关的物业服务收费,严格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的内容限定在定价目录规定的范围内。“同时,这也是规范性文件管理的明确要求。此前,省物价局、省住建厅联合出台的《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于2014年1月1日起施行,于2018年12月31日到期。根据规范性文件管理的要求,必须进行修订。”江苏省发改委相关人士说。
据了解,新《管理办法》对投诉较多、矛盾集中的垃圾清运收费、停车收费、车辆出入证收费、门禁卡收费等问题进行了专门明确和规范。
新《管理办法》规定,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对其物业进行室内装修产生的建筑垃圾,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清运公司清运,并承担清运费用和处置费。新建住宅小区实行门禁出入证(卡)管理的,建设单位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改造升级实行出入证(卡)管理的物业管理区域,应当为业主免费配置必要数量的出入证(卡)和汽车出入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另有需求申请办理的,可以适当收取工本费。
新《管理办法》进一步明晰了政府定价的范围。根据新的《江苏省定价目录》规定,将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范围严格限定在普通住宅前期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以及保障性住房、房改房、老旧住宅小区物业公共服务费,人防车位租金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也纳入管理范围。除此以外,其他服务收费均实行市场调节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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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 ,江苏省物价局会同省住建厅对《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价规〔2013〕4号)进行了全面修订,并面向社会各界广泛征求意见。“双方约定”成了关键词,新的办法预计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在征求意见稿中,建筑垃圾清运费、空置费等多项费用在业主大会成立之后,都将由业主和物业协商定价。
空置房物业费由业主、物业双方约定
根据征求意见稿,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考虑物业公共服务平均成本、最低工资标准、社会统筹基数及缴费比例、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的调整幅度以及居民消费价格指数变动情况,依据本地区物业服务等级标准制定相应的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并向社会公布。
待业主大会成立后, 普通住宅物业公共服务费、汽车停放费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每三年内对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以及相应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适时动态调整。
比较大的变化是,此前的办法规定,因业主原因未及时办理入住手续、业主办理入住手续后未入住或未使用的物业,在一定时期内,其物业公共服务费按不低于合同约定标准的百分之七十交纳。而此次征求意见稿中删掉了这一条,今后将通过业主和物业公司协商的方式来确定。
停车费:业主大会成立后双方协商
物业小区的车位、车库如何收费是不少小区业主非常关注的内容。这次修订后,具体实施的规定变化不大。在业主大会成立前,汽车停放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标准执行;业主大会成立后,汽车停放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具体标准由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大会授权的业主委员会与物业服务企业通过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执行。
对于建设单位未出售或者未附赠的车位、车库、人防车位出租,租金的基准价与浮动幅度由设区市、县(市)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价格管理权限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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